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緒論

背景

在2001年9月11日的災難事件後,國際海事組織(IMO)於2001年11月舉行的第22屆大會上一致同意制訂關於船舶和港口設施保安的新措施,供在2002年12月舉行的《1974年國際海上人命安全公約》(《SOLAS公約》)締約政府會議(又稱海上保安外交會議)上通過。IMO其後制定《國際船舶和港口設施保安(ISPS)規則》,供締約政府遵行。該規則於2004年7月1日全球實施。

《SOLAS公約》第XI-2章的規定和《ISPS規則》適用於船舶和港口設施。海上保安外交會議同意把《SOLAS公約》的適用範圍擴展至港口設施,是基於此乃確保必要的保安措施快速生效和實施的最快捷方法。會議也同意關於港口設施的規定應只涉及 船/港界面。所涉範圍較廣的港口區域保安事宜,會是IMO和國際勞工組織進一步共同工作的範疇。

《ISPS規則》的目標

  • 在締約政府、地方行政機關與航運及港口業間建立國際合作框架,以偵測保安威脅,並採取預防措施,防範發生保安事故,以免影響用於國際貿易的船舶或港口設施;
  • 確立締約政府、政府部門、地方行政機關與航運及港口業各自在國內和國際層面確保海上安全的角色和責任;
  • 確保及時和有效地收集和交流與保安有關的信息;
  • 提供進行保安評估的方法,以便制定應對保安級別變化的計劃和程序;以及
  • 確保對具備充分和恰當的海上保安措施抱有信心。

《ISPS規則》的適用範圍

該規則適用於:

  • 以下各類行駛國際航程的船舶: 
    • 客船(包括高速客船);
    • 500總噸及以上的貨船(包括高速貨船);
    • 移動式離岸鑽井裝置;以及
  • 為該等行駛國際航程船舶提供服務的港口設施。

香港實施情況

香港特別行政區(香港特區)海事處獲委任為香港的指定當局,負責履行本港在《ISPS規則》下確保港口整體安全的責任。

港口保安諮詢委員會於2003年7月3日成立,由海事處副處長擔任主席,其他成員包括航運及港口業代表,以及其他相關政府部門的代表。港口保安諮詢委員會是諮詢組織,就有關在香港特區實施IMO《ISPS規則》的所有事宜向指定當局提供意見。[港口保安諮詢委員自201873日起解散]

以海事處主導的港口設施保安工作小組亦已成立,成員包括香港警務處、香港海關和入境事務處。小組負責執行指定當局按照《ISPS規則》履行港口保安責任而須進行的工作。[港口設施保安工作小組自201873日起解散, 職能將通過有關部門包括香港警務處,香港海關,入境事務處及海事處之間的合作來維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