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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口設施保安人員培訓和發證資料

背景

《國際船舶和港口設施保安(ISPS)規則》A部第18.1節要求港口設施保安官員須具備知識及接受培訓,並顧及《ISPS規則》B部所載的指引。

在2006年5月22日發出的海上安全委員會(MSC)通函第1188號已就港口設施保安官員的培訓及發證提供進一步指引。

在香港實施

港口保安諮詢委員會在2006年10月12日舉行的第8次會議席上討論香港實施MSC通函第1188號的事宜。有關討論事項獲港口保安諮詢委員會通過後,香港海事處作為在香港實施《ISPS規則》的指定當局,已為港口設施保安官員的培訓及發證訂立指引及程序。

由2007年4月1日起,所有香港經指定港口設施的港口設施保安官員均應持有認可文件,證明符合港口設施保安官員的培訓要求。認可證明文件為:

  • 獲核准的本地港口設施保安官員培訓課程提供機構在學員圓滿修畢本地港口設施保安官員培訓課程後發出的證書
  • 海事處處長發出的認可港口設施保安官員證明書
  • 獲相關《SOLAS公約》締約政府核准的港口設施保安官員海外培訓課程提供機構在學員圓滿修畢港口設施保安官員海外培訓課程後發出的證書(須經核實)

港口設施保安官員課程的批核及監察

任何港口設施保安官員培訓課程提供機構如有意舉辦港口設施保安官員培訓課程,應在舉行課程前以書面向指定當局申請批准。有關申請應註明以海事處處長為收件人並送交港口保安行政組辦埋,以及遵從 “批核港口設施保安官員培訓課程指引”

港口設施保安官員資歷的有效期

港口設施保安官員的資歷有效期為五年,由原有證書發出日期起計。有關資歷持有人如可提出證據顯示他/她在之前的五年內曾擔任經指定港口設施的港口設施保安官員或副港口設施保安官員一職最少12個月,其資歷有效期可以延長。有關申請應註明以海事處處長為收件人並送交港口保安行政組辦埋,以及遵從“申請港口設施保安官員資歷認可指引”申請資歷認可。

獲核准的培訓課程提供機構列表

海運學會

地址: 香港干諾道西15至16號招商局置業大廈閣樓
電話: (852) 2581 0003
傳真: (852) 2581 0004
電郵: info@seatransport.org

雄獅培訓中心

地址: 九龍觀塘鴻圖道一號23樓2318至2320室
電話: (852) 2793 5335
傳真: (852) 2793 5223
電郵: info@liontraining.com.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