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绪论

背景

在2001年9月11日的灾难事件后,国际海事组织(IMO)于2001年11月举行的第22届大会上一致同意制订关于船舶和港口设施保安的新措施,供在2002年12月举行的《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SOLAS公约》)缔约政府会议(又称海上保安外交会议)上通过。IMO其后制定《国际船舶和港口设施保安(ISPS)规则》,供缔约政府遵行。该规则于2004年7月1日全球实施。

《SOLAS公约》第XI-2章的规定和《ISPS规则》适用于船舶和港口设施。海上保安外交会议同意把《SOLAS公约》的适用范围扩展至港口设施,是基于此乃确保必要的保安措施快速生效和实施的最快捷方法。会议也同意关于港口设施的规定应只涉及 船/港界面。所涉范围较广的港口区域保安事宜,会是IMO和国际劳工组织进一步共同工作的范畴。

《ISPS规则》的目标

  • 在缔约政府、地方行政机关与航运及港口业间建立国际合作框架,以侦测保安威胁,并采取预防措施,防范发生保安事故,以免影响用于国际贸易的船舶或港口设施;
  • 确立缔约政府、政府部门、地方行政机关与航运及港口业各自在国内和国际层面确保海上安全的角色和责任;
  • 确保及时和有效地收集和交流与保安有关的信息;
  • 提供进行保安评估的方法,以便制定应对保安级别变化的计划和程序;以及
  • 确保对具备充分和恰当的海上保安措施抱有信心。

《ISPS规则》的适用范围

该规则适用于:

  • 以下各类行驶国际航程的船舶: 
    • 客船(包括高速客船);
    • 500总吨及以上的货船(包括高速货船);
    • 移动式离岸钻井装置;以及
  • 为该等行驶国际航程船舶提供服务的港口设施。

香港实施情况

香港特别行政区(香港特区)海事处获委任为香港的指定当局,负责履行本港在《ISPS规则》下确保港口整体安全的责任。

港口保安谘询委员会于2003年7月3日成立,由海事处副处长担任主席,其他成员包括航运及港口业代表,以及其他相关政府部门的代表。港口保安谘询委员会是谘询组织,就有关在香港特区实施IMO《ISPS规则》的所有事宜向指定当局提供意见。[港口保安咨询委员自201873日起解散]

以海事处主导的港口设施保安工作小组亦已成立,成员包括香港警务处、香港海关和入境事务处。小组负责执行指定当局按照《ISPS规则》履行港口保安责任而须进行的工作。[港口设施保安工作小组自201873日起解散, 职能将通过有关部门包括香港警务处,香港海关,入境事务处及海事处之间的合作来维持。]